公司制度

陕西科技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9-05-24 1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2016〕28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陕发〔2016〕24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面向社会、市场和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校科技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的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立项及过程管理

第一条横向项目是指由各类企事业单位与我校签订的技术合同,委托我校教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四技”项目及工程类项目。按照到位经费的归口部门不同,我校横向项目分为两类:经费到学校财务处账户上,称为第一类横向项目(简称一类项目);经费到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账户上,称为第二类横向项目(简称二类项目)。教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经费到位部门。

第二条技术合同应采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的自制文本。一类项目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简称“前沿院”)审核并加盖双方印章后,方为有效合同。二类项目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前沿院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双方印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其合法性、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内容,且经前沿院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横向合同后,在前沿院办理立项手续,同时返还正式合同文本一份,以备留档查存。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及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若确需变更,应提前通知前沿院和合同委托方,由前沿院与合同委托方协商并确认后,方能变更。

第五条教师主持承担的项目,其家属与项目研究无关者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

第二章项目的经费及税务管理

第六条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七条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客观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一类项目经费预算接受所在学院、前沿院和财务处的指导与审核,二类项目经费预算接受所在学院、前沿院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指导与审核。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预算执行,可根据需要适时对经费列支科目预算进行调整,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前沿院备案。二类项目原则上当年年底须支出该年度到位经费,未执行完的经费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当合同经费拨付至学校财务处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由前沿院办理项目立项事宜。一类项目在学校财务处报销,二类项目在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报销。

第九条为进一步加强横向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3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提取;到位经费30~1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4.5%提取;到位经费100(含)~2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4%提取;到位经费200(含)~3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3.5%提取;到位经费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3%提取。一类项目管理费用由财务处、前沿院和所在学院提取,其提取比例为3:3:4。二类项目管理费用由前沿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所在学院提取,其提取比例为2:6:2。

二类项目可为教师办理增值税免征手续和增值税抵扣手续。如果需要办理增值税抵扣的,该类项目管理费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第九条的基础上再提取5%的管理费。

第十条一类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科研业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招待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税费、绩效奖励金支出等。其中,科研业务费包括科研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二类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除了一类项目支出范围外,其它支出科目按照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出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一、二类项目可按需求为教师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项目开具发票,需缴纳相应的税金,该税金由项目经费列支。

二类项目可为教师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用从商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税额抵扣,且只能用于已缴纳增值税的同一项目,抵扣税额以该项目已缴纳的税额为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税额经税务局认定后,抵扣税额将被退回相应的项目经费中,作为项目经费使用。

二类项目可为教师办理增值税免征手续。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税额抵扣,经税务局批准免税备案后,已缴纳的税金将被退回相应的项目经费中,作为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一类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按照学校国资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需要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需要办理招标手续,该手续按照国资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类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按照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需要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需要办理招标手续,该手续按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为委托方购买科研设备或硬件的这类固定资产不入学校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账。

横向项目需要同外单位合作完成,其经费须向外单位划拨的,须签订相关合同。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费转出时,在经费到位3个月(含)以内转出的经费不能享受学校标志性成果与项目奖励政策(外协单位是我校的除外)。

第十四条一类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审批手续按《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二类项目经费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审批手续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津贴奖励金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

一类项目在报销津贴奖励金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按《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二类项目在报销津贴奖励金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再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凡是学校离退休人员主持的横向项目,学校减免一半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类项目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执行。二类项目按照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执行。

第三章项目的结题及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横向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有项目结余经费,可自行支配。结余经费90%可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发放,所产生的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专利转让项目扣除管理费、维持费等费用后,结余经费可自行支配。结余经费90%可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发放,所产生的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技术转让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结余经费可自行支配。结余经费90%可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发放,所产生的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在研究过程中,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组应提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与委托方协商后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被委托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在研究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前沿院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终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书面报财务处,即时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经前沿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一条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委托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视为项目组违约,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前沿院提出项目成果评价、验收申请。前沿院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成果评价。凡通过评价的成果,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要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合同预算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签订、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非法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前沿院、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前沿院、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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