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

陕西科技大学工作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2019-05-24 15:2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秩序。

第一章工作考勤

第三条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学校在岗教职工(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考勤方式

(一)教职工按学校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考勤实行签到制。

(二)教职工分为坐班制和非坐班制,均要考勤。坐班制教职工按每个工作日实行上下班签到;非坐班制教职工除每周三工作例会考勤外,还包括按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学校或本单位(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及集体或其他公共事务活动。

(三)因工作需要外出从事科研、调研等活动的,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国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接收单位的工作纪律进行考勤;国内外学历提升的,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接收单位的学习纪律进行考勤。

第五条考勤管理

(一)学校实行两级考勤管理,各二级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人事处作为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部门)考勤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并受理投诉及相关制度的制定。

(二)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汇总、统计、报送、存档等考勤管理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应采取电子签到方式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签到考勤。

(四)考勤实行日考勤、月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各二级单位(部门)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人事处。考勤汇总表(含二级单位(部门)内部使用的请假审批表)需经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发放、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考勤监督

学校人事处负责各二级单位(部门)考勤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七条在学校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续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请假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15天以内(含)由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15天的需经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

(2)处级干部(含二级单位助理)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的相关权限执行。

(3)校级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发两小时以内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对因突发疾病或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未经批准不得先行离岗。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工)伤假等。

(一)事假及期间待遇

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所聘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40%,下同。);超过请假期限的,停发绩效工资。其他事假一个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至10个(含)工作日的,当月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基础补贴(所聘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下同。)按70%计发。

(二)病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2.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的,工资待遇照常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基础补贴按70%计发。

3.教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治愈后拟上班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校医院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上班。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含)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4.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病假的,顺延见习期。

5.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属伤病休假的,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6.病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三)婚假及期间待遇

1.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结婚,婚假3天。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如未央区中医医院等),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3.婚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四)产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教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院机构,如未央区计生服务站等),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难产或者实施刨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休产假98天。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4.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的,顺延见习期。

(五)丧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需料理丧事者,给予丧假7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3.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六)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

2.已婚教职工在校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婚后第2年开始享受。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假期不超过30天(含),且不能超过学校寒暑假规定的天数。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假期不超过20天(含);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假期不超过20天(含)。

4.见习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5.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七)公(工)伤假及期间待遇

教职工因公(工)负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纪律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违纪追究

第十一条教职工考勤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迟到、早退:教职工无故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第十三条旷工

1.旷工是指教职工无故不到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

(2)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3)超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返回工作岗位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各二级单位(部门)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不能到岗工作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者;

(6)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2.待遇。

一年内旷工1-2个工作日,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15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解除聘用合同,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它活动,一经查实,请假期间视为旷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扣回请假期间全部工资。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办法。对于考勤工作不认真、越权审批、漏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考勤第一责任人所聘岗位全年绩效工资中奖励津贴的10%,取消本单位(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人事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学期对全校二级单位(部门)考勤及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并与二级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挂钩。

第五章投诉和受理

第十七条考勤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个人或单位(部门)如对上报的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向人事处进行投诉。

第十八条人事处在接到投诉后,进行查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或单位(部门)回复受理结果。被投诉人如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及相关规定》(陕科大校字〔2008〕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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