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管办)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成立由公司(经管办)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招租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招租工作的实施。大宗房屋招租需邀请学校监察处、国资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价高和综合实力优先及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 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公司(经管办)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屋所处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五条 租赁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六条 公开招租的房屋应由公司(经管办)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七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普通门面房招租程序
1、信息发布。通过校园网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房屋出租信息。
2、招租报名。承租单位或个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工商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物业科报名登记。
3、物业科对报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由公司统一制作的竞标登记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容密封后统一交回。
4、招标领导小组对收回的竞标登记表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中标单位(个人)名单。
二、大宗房屋(3000平方米以上)招租程序
1、信息发布:通过校园网或张贴公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
2、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具体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司(经管办)物业科登记报名,并缴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的保密工作。
4、实地考察:招标领导小组对参与竞标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基础上形成考察报告备案,考察报告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5、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招租领导小组根据投标方年租金、缴款方式、保证金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总分最高者中标。
6、合同签订和鉴证。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缴纳招标公告或竞标承诺的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
7、交房: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10天内,出租方向承租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第八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标。
资产经营公司(经管办)
2014年12月25日